​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别

时间:2023-09-17 13:18:15

在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准确把握项目投资属性,采取适用的管理规范,是项目依法合规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不同的投资属性、项目内容,主要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那么,这三个管理方式都有什么区别?具体项目又如何选择管理方式?本文将结合相关政策,为大家详细梳理说明。

一、管理范围不同

(一)审批制

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2号)有关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二)核准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有关规定,企业投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三)备案制

企业投资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审核要点不同

(一)审批制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核准制核准类项目重点审核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同时,对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方面,应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为准,项目核准机关不再对相关内容做实质性审查。

(三)备案制备案类项目重点审核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

三、申报程序不同

(一)审批制审批制项目主要分3个主要环节:

(1)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项目批复初步设计。

(二)核准制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核准机关,同时附具以下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三)备案制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填报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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